静波法师:佛教的财富观第八十三讲

三、如法求财不以非法(36)     我们回过头来说,关于不是一般人所能犯得了的非法求财,探讨了两点:     一个是因便侵占,因为有机会,比如说,一个人天天摸钱,这容易见钱眼开、见利忘义,所以要有监督,要自觉,这很重要。     第二个是藉势而得,因为我们有了权利,也就有了获利的机会,所以不可以敲诈勒索,不可以借口不给人办事而获得好处。当然,这个社会是一个关系的社会,人和人之间总是有感情的,我们帮了别人,别人可能为了表达感谢去报答我们的时候,这个我们没有办法去真正地界定。就是如果这个报答只要不过分的话,我想还是可以理解的,我们称这个叫随缘。     3.经营非法     经营非法很多,弄虚作假就是经营非法。     “出资本,从事工商事业,经营获得合法利益,本来是正当的发财的渠道。但是,其中也有许多非法的内容。”     比如租一个铺子,或者买了一个房子,搞一些经营,这无可非议,出家人的寺院里还要有个流通处。为什么要设立流通处?有人说:“这犯戒了!”我却不这么认为,因为我们要尽量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,还有寺院的基本开销。信教群众拿着皈依证进到寺院里来,从而没有任何负担,没有人向他们化缘;不会因为说他们身上没有钱,就没有尊严;没有人去找他们,说必须要捐钱。这样的话,他们自在,我们也自在。这样的信仰状态,可谓和谐。
    注:本文为静波法师讲法录音整理,未经校对,如有不当之处或有好的修改建议请您与我们联系。联系邮箱:396726064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