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如法求财不以非法(17) “又比如,别人遗失的钱物,捡到了应该物归原主。这不但是佛法如此,现在的国法如此,道德修养也如此,捡人东西私藏起来,应当是一种盗窃。” 说有人捡到了东西,他应该上交吧?但他就是不上交;不但不交,反而不承认,或者说你来取可以,但是得给我多少钱……这是不道德的!当然,如果捡到了钱物,还给了别人,丢东西的那个人,就道德修养和感恩的角度考虑,应该付给捡到东西的那个人一份酬谢!如此,会鼓励好人做好事,这个社会也会更加和谐。因为此举使人觉得:酬谢是感谢的,不是索要的,彼此之间遵循的行为,应当有一种自觉的默契!只有这样的话,这社会才能真正证明和鼓励:好人得好报!并且可以不断地坚持和沿续下去。 曾经看到一则消息说:一个人说丢了五千块钱,另一个人捡了一千五百块钱;这一千五百块钱,人家给他了,他还向人家要,说:“那三千五呢?”回答说:“那三千五,我没拿。”对方则是:“没拿,不行!”于是丢钱的把捡钱的告到法院去了,最后法官判的结果,大家非常服气;法官说:“既然你丢的是五千块钱,那好了,这是一千五,这不是你的钱!你去找你的五千块钱去吧!”当然,我们希望法律一直都应当是入情入理的公证!只有这样,人们才会自觉地保证良知和底线!据说普陀山法院判决一个案件,两个渔民对搏公堂:其中一人向另一个人借了三十万,因为信任没有借据;借钱的人耍赖,坚决不承认借了;对此法官问:你能对着观世音菩萨发誓说,真的没有借吗?那个渔民想了想,承认了自己借钱的事……这应该是一件:值得我们去深刻思考的问题。
注:本文为静波法师讲法录音整理,未经校对,如有不当之处或有好的修改建议请您与我们联系。联系邮箱:396726064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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